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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803威尼斯检查中心党委会议议事规则

时间:2017-04-12 15:21:37来源:本站编辑 作者:本站编辑阅读:

为进一步提高党政会议的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,特制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。

第一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
第二条 党委会议组成人员为党委委员。主持人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列席人员。

第三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,并表决事项。

第四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随时召开。

第五条 党委会议的主要议题:

1、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传达上级指示、决议和会议精神,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意见。

2、研究决定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措施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及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行政事项。

3、研究党风、党纪、政纪情况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:研究决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、团委、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4、研究决定党的建设、党员发展和思想政治工作、德育工作、稳定工作、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5、其他需要由党委会议议决的重大问题。

第六条 分管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,不列入会议议题。

第七条 凡属需要提交委委员会研究的议题,由有关人员提出,主管委委员报请委书记审定。党委会议按规定的议题议事,一般不得临时动议。

第八条 党委会议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。每个议题,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委员作出说明,然后展开讨论。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,必要时采用表决方式进行。如有不同意见难以统一且双方人数接近时,应暂缓作出决定。

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,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。

第十条 党委会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;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会议内容除按组织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传达外,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。

第十一条  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负责组织并作好一记录、整理、归档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,经主持人同意视需要下发、上报或公布。

第十二条  党委会对每一决策的执行要明确分工,责任到人。执行过程中个人不得改变集体的决定,如确需改变,应提请下次会议议决。